
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,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,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,达到“查处一个、震慑一批、教育一片”的目的,努力实现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,现将汉寿县农业农村局办理的2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。
杨某利经营未经检疫生猪案
【基本案情】根据群众举报,2022年8月11日,汉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洲口镇德旺生猪定点屠宰场,发现当事人杨某利租用承运人周某宾(另案处理)的车辆,从常德石门桥拖运51头生猪到该屠宰场待宰。该批次生猪没有佩戴免疫标识,且不能提供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》。当事人杨某利经营该批次生猪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第七十六条和第一百条之规定,汉寿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杨某利停止违法行为,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2611元的行政处罚。
何某发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
【基本案情】2022年10月10日,汉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沅水流域坡头镇堤段执法巡查时,发现当事人何某发在该水域利用充气轮胎进行徒手捕鱼,捕获渔获物7.04千克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当事人何某发在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第三十条相关规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,汉寿县农业农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何某发罚款人民币2000元、没收渔获物7.04千克的行政处罚。
一审 周海燕
二审 朱自刚 张智峰
三审 彭庭毅
责编:周海燕
来源:汉寿县农业农村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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